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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曾经的水灾(2015年9月4日)

    信息发布者:fjlyzpxq_za7hs5onzyl
    2019-05-20 09:19:48    来源:李忠耆   转载

    我是福建省漳平市新桥镇秀溪村村民李忠耆,父母亲修建的房屋于1987年完工,坐落在美丽的秀溪河畔,我家父母兄妹长期快乐的生活于此。我家的噩运始于秀溪水电站的建成,秀溪水电站建在秀溪村尾,距离我家1.4公里,该电站大坝高达12米,其未修建泄洪设施。2010年6月15日,大水冲走了我的毛木耳种植棚,洪水冲进了我家房屋,导致两间房间及天井被淹没,后经个人无数次的争取,勉强争取到赔偿款2万余元。事后,我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,目的是要求转移安置,如若无法安置,水电站也应该进行安全隐患整改,避免灾害的再次发生。
      上访后,漳平市新桥镇人民政府及漳平市水利局均复函:.....经实地勘察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,主题工程当前不存在安全隐患。秀溪水电站工程防洪标准为设计洪水20年一遇。校核洪水100年一遇。2010年6月15日的洪水超过设计标准,为不可预见自然灾害。请你们息访......”。
      不幸事于2015年9月1日再次降临,洪水再次卷走了我家木耳棚,灌入我家房屋,直接经济损失 元。我欲哭无泪,水电站建立前,我家从未受灾,按照水利局的说法,水电站合规,无安全隐患,难道这是我的过错?我还想问相关职能部门以下几个问题:
      1.如果说该电站的防洪标准为设计洪水20年一遇。校核洪水100年一遇。那我家在六年不到的时间受灾两次,这频率是不是频繁了,时间是否过得太快了!
      2.如果水电站设立了泄洪设施,我家的两次损失是否可以避免?
      3.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,即使它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我们也无法强求。但我家房屋建在先,水电站建在后,水电站两次造成我家损失,相关部门是不是应该先解决问题,再进行整改?水电站在获取经济利益的时候,是否应该考虑到村民的生活,难道就能这样攫取经济利益?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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